(2017)川11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陶美群、四川艾丽碧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美群,四川艾丽碧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陶美群,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艾丽碧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建业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28681079-6。法定代表人:唐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美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川艾丽碧丝(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陶美群支付赔偿金2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艾丽碧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艾丽碧丝(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海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