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异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忠民、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民,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异293号之一申请人马忠民,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鞠建中,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路321号E栋303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马忠民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住所地,现申请人马忠民以鞠建中系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独资出资人为由,申请追加鞠建中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鞠建中于2016年4月22日已将在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泰兴市根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马忠民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忠民追加鞠建中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涂德仲执行员 赵福存执行员 杨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