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春云与田春海、窦秋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云,田春海,窦秋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2号原告:吴春云,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田春海,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窦秋凤,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伟,系该公司经理住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A座15楼。2017年1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田春海驾驶的车牌号鲁H×××××N的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4月13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田春海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春海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