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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春云与田春海、窦秋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云,田春海,窦秋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8-2号原告:吴春云,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田春海,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窦秋凤,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军伟,系该公司经理住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A座15楼。2017年1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田春海驾驶的车牌号鲁H×××××N的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4月13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田春海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春海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