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云亮、赵凤等与郭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亮,赵凤,郭鑫,赵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436号原告:刘云亮,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原告:赵凤,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亮,男,系原告赵凤丈夫。被告:郭鑫,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赵静,女,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龙,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云亮、赵凤诉被告郭鑫、赵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云亮、赵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亮、赵凤撤回对被告郭鑫、赵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积嘉人民陪审员 郑桂珍人民陪审员 唐万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