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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敬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宇,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458号公诉机关丰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敬宇,男,1989年9月26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徐敬宇罚金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苏0321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徐敬宇应限期向本院缴纳罚金5460.0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敬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敬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21执24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杰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旭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