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平与邵建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邵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建立,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平与邵建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建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邵建立名下的车辆的档案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刘平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