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辉,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06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被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2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辉在南昌市站前西路公交宿舍2栋1单元门栋内,趁被害人易某未锁停放在门栋内电动车地锁之际,将该辆电动车盗车,停放在南昌市西湖区里洲小区一巷内。当日下午5时,被告人张辉在取该盗电动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宇能牌电动车(TDR208Z型)价值人民币2016元。现该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的报案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作案视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保全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张辉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01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辉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