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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左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10号申请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刘殿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富裕县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左云龙,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泽鹏、左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左云龙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佳合春天住宅中区6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建筑面积88.66㎡)的房屋价值230,000.00元部分予以扣押。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乃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