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凯梅与王艳霞、高佼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梅,王艳霞,高佼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凯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艳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高佼佼,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高佼佼在府谷县西路社区服务中心工资、津贴等一切收益。二、禁止向被执行人高佼佼支付府谷县西路社区服务中心工资、津贴等一切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思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