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8413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卢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卢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413号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7室。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思、乔永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卢薇,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