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米古尔等二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米古尔,吉米尼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米古尔,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吉米尼布,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祖鹏、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窜至西昌市南坛菜市场附近,见失主任某某将手机放在风衣衣兜内,二人遂尾随任某某到南坛菜市场蒋包子米粉店。吉米尼布在店外望风,吉米古尔进入店内,趁任某某吃米粉不备之机,将其衣兜内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随后,二人逃至土城东路春生雅苑时,吉米古尔将盗得手机交给吉米尼布藏匿。巡逻民警发现后,追至土城东路气象局家属区附近将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吉米尼布裤子皮带处起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OPPOR9S手机价值2799元,现手机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失主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窜至西昌市南坛菜市场附近,见失主任某某将手机放在风衣衣兜内,二人遂尾随任某某到南坛菜市场蒋包子米粉店。吉米尼布在店外望风,吉米古尔进入店内,趁任某某吃米粉不备之机,将其衣兜内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随后,二人逃至土城东路春生雅苑时,吉米古尔将盗得手机交给吉米尼布藏匿。巡逻民警发现后,追至土城东路气象局家属区附近将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吉米尼布裤子皮带处起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OPPOR9S手机价值2799元,现手机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3日二嫌疑人在气象局家属区土城东路附近被抓获,当场从吉米尼布皮带处查获被盗手机。被抓获情况:便衣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有二名可疑男子尾随二名女子进入南坛菜市场的蒋包子鸡杂米粉店,其中一名年龄较大的彝族男子背挎包紧跟着其中一个女子进入店内进行扒窃,伸手到该女子上身穿的风衣衣兜,扒窃走一部手机,后与另外一名在店外张望的年轻的彝族男子迅速逃离。2、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在工作中发现,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3、户籍证明:被告人吉米古尔生于1981-4-21、吉米尼布1996-10-13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物证照片。被盗手机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等多幅。5、情况说明。在首次被害人对二嫌疑人辨认时,因二嫌疑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故在其辨认照片中信息为匿名。6、监控说明:2016年12月23日9时,我办案民警在西昌市南坛菜市场斜对面会理羊肉馆采集到吉米古尔迅速跑入,从馆内过道走到厨房位置,因为厨房内服务人员,该吉米古尔从身上背的挎包掏出手机看,然后又放入挎包,吉米尼布在羊肉馆外站立看着吉米古尔笑,最后和从馆子里面走出的吉米古尔一起顺路离开的录像资料。从西昌市公安局天网系统采集到吉米古尔和吉米尼布向土城东路顺路离开,在土城东路春生雅苑路吉米古尔将手机转移给吉米尼布藏匿,吉米尼布将手机藏在裤子皮带处的监控资料。该二处视频资料制作监控视频碟片。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一:扣押手机三部。扣押OPPOR9S手机已发还失主。8、前科资料。证实吉米古尔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西昌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9、证人证言①、蒋某证实任某某在自己米粉店吃米粉时,自己好像看见有个背挎包的彝族男子趁人多时靠近了任某某,后来听说她手机还有600元被盗。不能辨认出扒窃的人。②、吴某证实自己和任某某去吃米粉时警察告知其手机被偷,当是好像有个背挎包的彝族男子靠近过任某某,她被盗手机一部还有600元钱。10、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6年12月23日10时左右的时候,我到蒋包子羊肉粉去吃饭,刚进去店以后觉得不对,结果发现我的手机OPPO和500元钱(都是整的100元的现金)被人偷了,转身就发现三个人在跑,有人在追,这个时候正好又有个��衣的男警察给我说手机被偷了,叫我跟着去,然后我就跟着他们去,当时他们在气象家园一个超市抓住了二个人,从他们身上搜出了我的OPPO手机,但是500元就不在了,我才看见手机被他们连手机卡都取下了,被盗一部玫瑰金的OPPO手机,手机号1377865****,电子串号等信息不详,于2016年10月在大世界数码广场以人民币2799元购买,是R9s,OPPO牌的,有发票,我放在家里面的。我当时放在我上身穿的风衣的右衣服包里面,手机和钱装在一起的,钱有540元,五张100元的,其余的都是20元的一张,10元的二张。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①、吉米尼布:2016年12月23日早上我和罗小强(注:吉米古尔)来到南坛菜市场,就站在菜市场的左边,有一个推着婴儿车妇女就从我们旁边经过,他就跟着那个女的走了几米,那个女的就蹲在那里看小孩���他上去看了一眼就回来。然后就给我说.”干她”(意思说去偷她),他就往边沿着马路走,我就跟着往上面走,走到菜市场那个路口的时候在那停了大概一分钟,就有两个女的从我们旁边经过,其中一个女的抱着小孩的。他又就跟着那两个女的往下面走,我也跟着那两个女的过马路的时候我们也跟着过去了,那两个女的走进时面一家米粉店的时候、他就跟进去,我就站在门口,(与监控一致)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他就出来了,他出来以后就往下面跑了七八米,我就跟着下去了他就跑进一家米粉店去了,大概二十秒的样子就出来了。我就一直往下面走,走到银行门口他就给了我一部手机,让我把手机藏着,我就把手机放在左边的内裤上夹着。然后我和他在路边问那些开摩托车的摩的去不去月城广场,那些摩的师傅说不去,我们就沿着路往柳树林方向走,一直走��柳树林的时候,就有一个人把车停在我前面,往我这边走过来,就直接把我按在地上了。我当时也没有反抗,旁边的商铺就出来几个人,把我按住接着那个人就给他们说,去帮另外两个人的忙,他们是小偷。我看到罗小强跟着那两个女的进了一家米粉店后面就给了我一部手机。罗小强偷了手机就拿给我了。一部OPPO手机。我只是他偷了手机以后就拿给我,我就把手机藏着,因为我知道手机是他偷的。吉米古尔是我们这些人的老手,我来西昌找他偷东西的,除了我和吉米古尔还有两三个都是昭觉吉米家的,现在其他人应该在成都偷东西。吉米古尔是经常扒窃的,他是老手,也就是惯偷,他经常一个人干,但是因为我和他熟悉,找他带着我偷,偷了以后我负责转移藏着。当时看见那个推婴儿车的没有什么钱,所以没有偷,后来吉米古尔跟上一个穿风衣的妇女到米粉店,��她的手机偷了,吉米古尔偷了手机然后藏在他的裤包里,然后跟我说跑了,我就看了一下是OPPO手机玫瑰金的,是吉米古尔偷的。我就只偷这一次,吉米古尔负责偷,偷了以后拿给我藏着。偷手机的是古尔,我们被抓后,在办案中心打指纹时,古尔对我说,要我承认手机是我偷的,不能说是他偷的,因为他已经被判过刑,如果承认就他偷的就是累犯,被判的重。但我没有听他的。(2)吉米古尔:2016年12月23日早上10点的时候,我和吉米尼布二个人在西昌市的那边的一个菜市场(应该是南坛菜市场),在那边我和吉米尼布布就看见一个女的,穿着大衣在马路上走,吉米尼布就去偷她、然后从那个女的衣服口袋里面偷了东西,偷了部手机,其他我就没有看见了,然后吉米尼布就跑,我就跟着跑,然后就被你们警察抓住了。你们抓住我和吉米尼布的时候,手机就从吉米尼布身上搜出来了,我们到菜市场去偷东西,偷的一部手机,是吉米尼布干的,我在外面帮忙看着,防止有人抓住我们。我们大多都是偷手机,有一个河南的李哥帮我们收我们偷来的手机,李哥帮我们处理手机具体多少次不记得了。12、鉴定意见。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2275元。1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受害人任某某辨认出照片中1号吉米古尔、吉米尼布(个子稍微高点的)就是其中一个偷手机和钱的人经任某某确认扣押手机就是任某某被偷的手机。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相互辨认就是他的同伙,是偷手机的人。从吉米尼布裤子包里搜出一部苹果手机,从其腰间搜出opp手机一部。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吉米尼布、吉米古尔指认出犯罪地点以及抓获的地点。14、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二人分工盗窃手机及吉米古尔将手机拿给吉米尼布藏在腰间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米古尔、吉米尼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吉米古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米古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吉米尼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吉米古尔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被告人吉米尼布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龚亚红审 判 员 谢松甫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