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330李忠与吴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吴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吴晨,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李忠与被执行人吴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吴晨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李忠借款本金9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2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26元,由被告吴晨承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吴晨于2016年10月25日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李忠与被告吴晨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晨名下苏州市三香路120号万盛大厦1层A,B,C座的房地产,该房产经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70827元。被执行人吴晨名下有位于苏州市东北街144-1号的房产一套,该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已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晨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汽车三辆,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0827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559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屋、车辆、拍卖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