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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童自力与戴唱强、肖光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唱强,肖光辉,周建洪,童自力,周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唱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德,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德,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德,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自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培,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建军。上诉人戴唱强、肖光辉、周建洪因与被上诉人童自力、原审被告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唱强、肖光辉、周建洪于2017年4月22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唱强、肖光辉、周建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唱强、肖光辉、周建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上诉人戴唱强、肖光辉、周建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黄雀艳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