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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7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某某、颜某某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请求法院依法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唐某某所有的湘MXXXX**奥迪小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所有的座落在鑫利政中央第2幢第12层房屋一套的查封,原已经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全部解除。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用,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