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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2017年4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D×××××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汝州市高速引线与南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