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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松,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人员,暂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永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松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103灯控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被民警带到铜仁市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松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的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松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符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福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