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玉中、会青兰等与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中,会青兰,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孙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629号原告:黄玉中,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会青兰(系原告黄玉中之母),女,1937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东风路**号。被告:孙建军,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号。原告黄玉中、会青兰与被告孙建军、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黄玉中、会青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建军、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中、会青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中、会青兰撤回对被告中孙建军、河南骏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中、会青兰负担。审判员 邱献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