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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魏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魏大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25号原告:王国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魏大富,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王国华与魏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王国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华撤诉。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