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魏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魏大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25号原告:王国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魏大富,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王国华与魏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王国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华撤诉。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