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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凤云申请萨仁满都拉、南丁高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云,萨仁满都拉,南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杨凤云,女,蒙古族,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萨仁满都拉,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南丁高娃,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云与被执行人萨仁满都拉、南丁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丁高娃自动履行,于2017年5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凤云购房款67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