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杨祖平与晏华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平,晏华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896号原告杨祖平,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晏华胜,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祖平诉被告晏华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祖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祖平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祖平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德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