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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宿正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宿正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06号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稷,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宣平,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宿正有,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宿正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