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朝均与方交龙、郭纯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均,方交龙,郭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88号原告:李朝均,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方交龙,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郭纯友,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李朝均与被告方交龙、郭纯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朝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方交龙、郭纯友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新都区普利大道一段33号4楼3单元3楼5号房屋价值29万元范围内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冻结、扣押)的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