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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二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侯立军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立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刑二终字第16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立军,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抓获,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岭、王圣文,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立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大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立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侯立军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辩护人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侯立军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钰代理审判员  由英春代理审判员  周发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