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号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亚洲与安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洲,安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号民初384号原告:赵亚洲,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生,住通渭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祥,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通渭县,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安洁,女,汉族,1994年7月11日生,住通渭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宗辉,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通渭县,驾驶员,(系被告之父)。原告赵亚洲诉被告安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祥和被告的安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值5829元的OPPO手机,380元的黄手机和2089元的VIVO手机各一部;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做饭的工价及调料1800及原告给被告进火的礼金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来跟被告安洁谈对象,期间被告安洁向有关索要价值5829元的OPPO手机,380元的黄手机和2089元的VIVO手机各一部。后在2015年农历正月16日被告的理发馆开业,原告给付礼金1000元,2016年农历3月5日,被告爷爷去世后,被告叫原告给其做饭,原告和原告的同事二人给被告家做饭四天并购买全部调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价及调料钱1800元。后双方在商议返还彩礼时,被告安洁对上述费用不予给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其索要的财产。被告安洁辩称:原、被告谈过对象,后来被告发现原告的手机上不对劲,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双方解除了婚约,2016年10月15日晚上,双方在被告的理发馆商量返还彩礼的事,原告一方共六人参加包括原告父亲、原告弟弟及原告,还有介绍人等,被告参加的有被告及父母,还有另外两个人。商议过程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起初我们同意给原告方给付他们已经给付的彩礼款68000元,再多给他们来回走动时给付原告的零花钱及所拿礼品共计15000元,由于原告方不同意为了解决问题,最后在原告一方的亲戚再三说和下,双方达成被告给付原告包括彩礼共计90000元,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口头协议。第二天(10月16日)被告将90000元一次性打在了原告父亲赵宗祥卡里。我们多给原告方22000元应该够数了,我们原本想多给15000元,结果在亲戚朋友的说和下,最后又多了7000元。现在原告又起诉要手机等钱,手机被告只拿了一个380元的,而且原告在过生日时给被告400元买了一套衣服,其他两部不知道原告给谁买的,关于做饭的工价完全是原告为了讨好被告安洁,自愿过来帮忙的行为,而且他们走时我们给他们1000元和二条烟。他们没有要,只拿了一条烟。原告的诉讼纯属诬陷,为什么大家在一起商议时不说,90000元拿去了,又要这要那。现在一分钱不给,要求把多给的给退回来,并且把被告安洁给原告洗衣服的工价也给了。当事人双方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被告提出异议,经审查证据2系普惠快信给原告赵亚洲的还款提示单及该款还清的证明,原告赵亚洲和刘源凯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达到原告要证明的目的,故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3系原告网购记录无法证明系给被告安洁购买东西,该证据不予认定。本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当庭陈述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赵亚洲和被告安洁曾经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并确立了婚约关系,双方商议彩礼正礼80000元,三金和电动车一辆。后来由于双方发生矛盾,自行解除婚约关系。期间被告实际收受原告方彩礼款68000元。婚约解除后双方于2016年10月15日晚商议彩礼返还等事宜,最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方同意返还9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6日被告方将90000元一次性打到原告父亲赵宗祥卡里。后原告赵亚洲又以被告安洁拿去自己的手机,给原告家做饭的工价等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都可以自行解除。双方自行解除婚约后对彩礼的返还达成了一致的口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但原告又以返还原物诉讼,违背了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交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亚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赵亚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明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