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武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武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4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武华,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树仔镇。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武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陶爱梅协助工作。赖武华及其辩护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赖武华通过微信好友“至尊无敌”介绍与“刘某”(真实姓名不祥)联系后,双方商议由赖武华负责将“刘某”用打电话“猜猜我是谁”冒充亲友同事的方式骗取的被害人钱款从银行卡中取出,赖武华按约定抽取百分之二点五的分成。2016年11月2日,赖武华按照“刘某”指示将从牡丹江市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的40000元取出;2016年11月3日,赖武华按照“刘某”指示将从牡丹江市被害人边某处骗取的20000元取出;2016年11月4日,赖武华按照“刘某”指示将从宁安市被害人鲁某某、徐某处骗取的90000元取出,另有40000元因银行卡被锁定,赖武华取款未果。案发后,赖武华退赔赃款27000元。经侦查,被告人赖武华于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于2016年11月22日被押解回牡丹江市。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边某、鲁某某、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某、钱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赖武华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存款凭条;查询存款回执;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笔录;通话记录;转款取款记录;短信提取截图;记载作案经过的视频光盘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打电话冒充朋友或领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赖武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赖武华的辩护人关于赖武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赖武华明知所取款项是以打电话“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所得赃款,且在通谋后实施取款行为,为完成对不特定对象的诈骗提供了帮助,电信诈骗社会影响恶劣,赖武华在明知的情况而为之,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不应认定其主观恶性小,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对赖武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电信诈骗案件,赖武华在共同犯罪中完成了提取赃款的重要环节,多次诈骗,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赖武华参与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虽系从犯,但不应减轻处罚,赖武华无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赖武华如实供述、系初犯、从犯、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赖武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赖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赖武华从轻处罚。赖武华多次诈骗,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赖武华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赖武华及其共犯退赔被害人陈某某、边某、鲁某某、徐某人民币123000元;三、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明审 判 员 王楠人民陪审员 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仇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