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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培涛、王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培涛,王孟强,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袁培涛,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王孟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袁培涛与王孟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4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