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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李付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李付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6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南角北楼。负责人:孔文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李付领,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人,住本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被告李付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