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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金满与钟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满,钟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20号原告:陈金满,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朱其林,男,湖州市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锡金,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金满与被告钟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金满以与被告钟锡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锡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满撤回对被告钟锡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金满负担。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