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思林与肖中云、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林,肖中云,周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罗思林,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告:肖中云,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周丽红,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肖中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思林与被告肖中云、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肖中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宜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已经在公安机关报案并登记债权,不宜就同一事实,再进行民事诉讼。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免交),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罗思林负担。审判长 吕 玉审判员 冷文平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