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崇富、李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崇富,李桂红,张晓雪,赵会庆,毛玉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77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城市。被告:张崇富,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桂红,女,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晓雪,女,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会庆,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毛玉慧,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崇富、李桂红、张晓雪、赵会庆、毛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崇富、李桂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18673.44元,共计188673.44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2日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的相应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晓雪、赵会庆、毛玉慧对被告张崇富应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崇富、李桂红由被告张晓雪、赵会庆、毛玉慧担保,于2016年3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当日,原告依借款合同向被告张崇富发放贷款17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3月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金,且拖欠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崇富、李桂红、张晓雪、赵会庆、毛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会庆、毛玉慧的地址无法给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亦不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充材料确定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