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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曾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超,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因赌博于2008年3月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并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017年2月22日、5月4日被取保候审,5月18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亚红,被告人曾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超在他处伪造了“靖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曾超,房屋坐落靖城镇中环花苑,建筑面积135㎡”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被告人曾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陈某、姚某等人的证言,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靖江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告知书,靖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曾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超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曾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曾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曾超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靖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轩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