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兵与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090号原告:王兵,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5800554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海融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束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2094063W,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0号。负责人:卞玉叶,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萍,该行员工。原告王兵与被告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永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