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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严蔚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红,严蔚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被执行人:严蔚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张永红申请严蔚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