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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孔彩玲与闵自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彩玲,闵自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孔彩玲,女。被执行人:闵自会,男。申请执行人孔彩玲与被执行人闵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瓜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彩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闵自会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瓜执字第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瑾人民陪审员  刘艳花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