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徐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460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骥鹏,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张北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飞,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启飞审判员 闫昊昀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素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