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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钟雪琴、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雪琴,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吴林青,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钟雪琴,男,汉族,1995年5月11日出生,个体,住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茂兰,经理。被执行人吴林青,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个体,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清,经理。申请执行人钟雪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林青、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4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雪琴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雪琴与被执行人吴林青、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同时被执行人吴林青向申请执行人钟雪琴支付劳务工资2405元,申请执行人钟雪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