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秀丽与孟祥茹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丽,孟祥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832号原告:崔秀丽,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孟祥茹,女,31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崔秀丽与被告孟祥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秀丽负担。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