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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增强与刘栩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强,刘栩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35号申请人:刘增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县人,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忠,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栩阳,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刘增强与被申请人刘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栩阳名下坐落于景洪市坝吉路32号碧水花园小区C幢XX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版纳支公司价值350000元的保函(保险单号:AKUMLA0Z0117Q000XXXX)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已对被申请人刘栩阳名下坐落于景洪市坝吉路32号碧水花园小区C幢XX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岩 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