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寇阿里与何淇、贺书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阿里,何淇,贺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101号申请人:寇阿里,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何淇,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贺书云,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寇阿里与被申请人何淇、贺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61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淇、贺书云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