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阁、吴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阁,吴春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02号之二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阁,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吴春连,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阁、吴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陈阁、吴春连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阁、吴春连的起诉。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