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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阁、吴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阁,吴春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02号之二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阁,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吴春连,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阁、吴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陈阁、吴春连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阁、吴春连的起诉。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