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3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与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3712-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马元村。法定代表人KENNEYLIN,该公司��事长。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杨洪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茅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19851.93元、案件受理费19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中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6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庭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3、2016年8月27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许的银行存款且已被另案多次冻结,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行徐州云龙支行银行的存款,因上述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因此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4、2016年8月27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存在房产登记信息。5、2016年8月27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利国镇利国村的权证号为铜集用(2005)第1671号、铜国用(2010)第4147号的土地使用权两处,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但因属于轮候查封,因此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6、2016年8月27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名下有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未能查找到上述车辆且均属于轮候,因此暂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7、2016年9月10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6年9月10日,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据该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6年10月,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10、2016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洪珍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1、2017年5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4119851.93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茅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