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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寿保险四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519号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洲家园5、6幢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51007145L。法定代表人:马任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习祥,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91号绿洲大酒店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6281X4。主要负责人:邹红,总经理。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