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么广海与安云满、王永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广海,安云满,王永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民初288号原告:么广海,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骏,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云满,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永恒,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塔河县,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唐山路北区建设北路4号。负责人:刘立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么广海与被告安云满、王永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么广海申请伤残鉴定,审限依法扣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广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骏、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云满、王永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么广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482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护理费9738元(39494元/年÷365天×9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1089元(18482元/年×6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拖运费200元,共计69551.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11时10分许,么广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陡沽村路由南向北以38公里/小时(鉴定速度)速度行驶至与112国道交口处,在向左转弯过程中,遇王永恒驾驶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号华劲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列车(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沿112国道由东向西以59公里/小时(鉴定速度)速度行驶至112国道陡沽村路口处,重型平板半挂车前部左侧及左侧前部与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车身相撞后,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向左侧翻滑入对行车道,其乘车人胡桂英摔倒在公路上,适遇董建国驾驶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齐安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组成的列车(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沿112国道由西向东以50公里/小时(鉴定速度)速度驶来,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后部轮胎与胡桂英左上臂和左侧胸廓接触,造成么广海、胡桂英二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么广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永恒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董建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桂英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么广海被送往医院救治,原、被告未能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安云满系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号华劲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列车车辆所有人,其中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处。么广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作出的津公交认字(2016)第18102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2016年10月3日11时10分许,么广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陡沽村路由南向北以38公里/小时(鉴定速度)速度行驶至与112国道交口处,在向左转弯过程中,遇王永恒驾驶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号华劲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列车(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沿112国道由东向西以59公里/小时(鉴定速度)速度行驶至112国道陡沽村路口处,重型平板半挂车前部左侧及左侧前部与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右侧车身相撞后,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向左侧翻滑入对行车道,其乘车人胡桂英摔倒在公路上,适遇董建国驾驶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齐安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组成的列车(经检验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沿112国道由西向东以50公里/小时(鉴定速度)速度驶来,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后部轮胎与胡桂英左上臂和左侧胸廓接触,造成么广海、胡桂英二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么广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永恒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董建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桂英无事故责任。2、宁河区医院住院病案首页1份,证明么广海的伤情为:(1)创伤性左颞叶硬膜下血肿;(2)左侧颞顶骨骨折;(3)左侧颞叶挫裂伤?(4)顶部头皮裂伤;(5)右侧多根肋骨骨折;(6)颈部、右胸部及右季肋区软组织挫伤,住院1天。3、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1份,证明么广海的��情为:(1)急性颅脑损伤;(2)左侧颞顶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额部头皮裂伤;(5)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6)肺挫伤(双侧);(7)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13天。4、宁河区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医院住院、门诊收费票据,证明么广海支付医疗费34824.43元。5、宁河区医院诊断证明1份,证明么广海的伤情为:(1)创伤性左颞叶硬膜下血肿;(2)左侧颞顶骨骨折;(3)左侧颞叶挫裂伤?(4)顶部头皮裂伤;(5)右侧多根肋骨骨折;(6)颈部、右胸部及右季肋区软组织挫伤。6、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1份,证明么广海的伤情为:(1)急性颅脑损伤;(2)左侧颞顶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额部头皮裂伤;(5)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6)肺挫伤(双侧);(7)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7、宁河区医院出院费用清单1份,证明么广海每日用药情况。8、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费用清单1份,证明么广海每日用药情况。9、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医院门诊处方单1份,证明么广海用药情况。10、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2017年4月11日,么广海的伤情鉴定为: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障碍,为Ⅹ㈩级伤残。1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么广海,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12、户口页复印件1份,证明么广海系农业家庭户口。1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护理人么云虎,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汉××家铺村××号。14、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么家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1份,证明该村村民么广海,身份证号,此人在2016年10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前精神正常。1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票据1份,证明么广海支付精神伤残鉴定费2600元。16、天津市嘉华实业公司出具的票据1份,证明么广海支付拖运费200元。17、机动车驾驶证复印1份,证明王永恒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18、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安云满。1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冀B×××××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人为安云满。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保险批单(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冀B×××××号车辆以安云满的名义在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5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4日二十四时止。21、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冀B×××××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投保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5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4日二十四时止。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在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扣除10%非医保用药;汉沽管理区医院的三张医疗费票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护理期认可住院期间;鉴定意见等级过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拖运费关联性不认可。安云满、王永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承认么广海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么广海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么广海承担70%的民事责任,王永恒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永恒驾驶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号华劲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列车所有人为安云满,王永恒与安云满系雇佣关系,王永恒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安云满承担,该车辆在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保险合同在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按王永恒承担30%民事责任代安云满向么广海直接赔偿。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已对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胡桂英进行了赔偿,故应在交强险剩余赔偿限额内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额内对么广海进行赔偿。关于么广海主张的医疗费34824.43元、拖运费200元、鉴定费26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9738元,按39494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期90天,本院认为,护理费按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494元/年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护理期天数过长,依据么广海的伤情及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本院酌定护理期60天,护理费为6492元;交通费300元,其虽未向本院提交合法的票据,交通费为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定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按100元/天标准计算,住院13天,其主张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4500元,按50元/天标准计算,营养期90天,本院认为,营养费按50元/天标准计算,本院��以确认,主张营养期天数过长,依据么广海的伤情及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本院酌定营养期60天,营养费为3000元;残疾赔偿金11089元,本院认为,么广海1942年12月12日出生,定残时不满75周岁,给付残疾赔偿金5年,农业户口,按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482元/年标准计算,么广海的伤残为Ⅹ㈩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残疾赔偿金为92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认为,么广海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500元。关于人保财险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鉴定意见等级过高、拖运费关联性不予认可、村委会的证明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汉沽管理区医院的三张医疗费票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上述主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抗辩证据,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么广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残疾赔偿金9241元、护理费649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7433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么广海医疗费5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么广海拖运费200元。上述三项共计2263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么广海医疗费2982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6724.43元的30%,即11017.33元。三、被告安云满、王永恒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么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么广海承担175元,由被告安云满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