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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程与陈光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程,陈光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81号原告李程,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光光,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诉被告陈光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中需要评定伤残等级、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根据原告递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因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导致无法确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数额,应视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