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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国泰与罗奇凌、罗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泰,罗奇凌,罗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552号原告:吕国泰,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奇凌,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罗海平,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会展中心大楼二层西面。负责人:廖中兴。本院审理上述原告吕国泰诉被告罗奇凌、罗海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81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国泰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泽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