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兴兴电镀厂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兴兴电镀厂,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60-1号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地址涿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兴伍,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7)冀0681民初14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涿州市兴兴电镀厂申请解除对上述被告的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8746.0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