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字第952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内乡县和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陈永洪,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河南东山路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南东山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需经公安或检查机关审查是否立案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李向东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