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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7210号原告汤某甲,女,194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某乙,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汤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审判员  冉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