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学章、杨加琴、赵林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学章,杨加琴,赵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中心街***********号。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6744396-9。委托代理人彭万昱,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学章,男,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加琴,女,生于1985年8月15日,苗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赵林君,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学章、杨加琴、赵林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46513.87元及截止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32111.0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3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183974.91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周学章、杨加琴、赵林君应返还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等183974.9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