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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强军与宋章洲、徐志刚、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军,宋章洲,徐志刚,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155号原告曾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宋章洲,男,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黄东函,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徐志刚,男,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代理人徐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军诉被告宋章洲、徐志刚、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强军负担。审判员 蔺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